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:客货运输商务活动,营业证件,经营范围,服务质量,运输纪律及运价,票证等。具体的内容、大体可以概括以下几个方面:
(一)经营证件的监督检查。
经营证件是合法经营的身份证明。加强经营证件的检查,就是搞好合法经营的监督.按照现行规定,在国内经营道路运输业(客货运输、搬运装卸、车辆维修、运输服务)的企业或个人(联户)必须取得有关国家机关核发的以下证照方可具有合法经营的身份。
1.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机关核发的证件有:
(1)经营许可证。此证属于道路运输业经营资格审查合格的证明。经营者凭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,申领营业许可证(工商执照)。
(2)道路运输营运证。此证属于经营许可证的副本,发证对象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各种机动车辆,1车1证、随车携带,证内附有运管费缴纳纪录,兼做运管费缴讫证明,有效期内,全国通行。
(3)客运营运标志。是客运车辆的专用标志,包括班车线路标志、旅游客运标志和出租车顶灯。
(4)统一行车路单。限于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车辆使用,分营业性与非营业性两类。营业性行车路单,作为行车调度命令使用,非营业性行车路单兼有非营业性运输证明的作用,由运管机关负责签发或加盖专用验章,列入路检项目。
(5)养路费缴讫证。是机动车辆缴纳养路费的凭证,应随车携带。
(6)车辆购置附加费证。2.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证照有:
(1)工商营业许可证。此证属国家工商注册登记的证件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。运管机关凭此证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副本——营运证。
(2)税务登记证。此证属经营者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、由税务机关核发。运管机关凭此证发放客货票证(公路客票、公路货票、搬运装卸、汽车维修和运输服务的结算凭证)。
(3)机动车辆行驶证、机动车辆驾驶证。这是机动车辆和驾驶入员检验合格、准驶准驾的证明,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。
运管机关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,主要检验属于交通部门核发的应有的证照。但其他机关核发的证明,同属于经营者必备的合法经营证件,工作中应从全局出发,相互配合和支持,以免造成国家管理工作上的漏洞。
(二)经营范围的监督检查。
为了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,保障交通安全和车辆维修质量、对从事道路运输业的企业(户),在经营范围方面,应有合理的划分,并予监督遵循。经营范围的划分,大体应坚持这些原则:
1.旅客运输班车,应实行定线路、班次、定停靠站点。客班车必须在指定线路上按规定的发车时间和停靠站点运行,不得任意串线改点、超站甩客,误点脱班。旅游客车和出租客车,应按各自的经营范围运行,不得干扰正常班车的运行秩序.
2.货物运输主要是搞好市场管理,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,形成"国家调节市场,市场引导企业"的机制。通过组织合理运输、加强运输合同管理等手段.调节供求关系。严禁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和垄断货源。就经营范围而言、主要是解决好营业性与非营业性运输的正确区分,适当分工、并保证指令性运输任务的完成。
3.搬运装卸和重点港站的进出货运输,要实行划区定点责任运输,防止发生任意争抢码头和欺行霜市的行为,维护正常秩序,确保港站畅通。
4.车辆维修按核定的经营项目等级经营,不得越级修理,防止滥竿充数、降低维修质量。
(三)运输(修理)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。
道路运输对于质量有着特殊的要求,马克思说:"运输的总量不会因运输而增大,产品的自然属性因运输而引起的变化”。这就是说,运输并不创造新的实物产品,必须保证实物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完好。由此可见,运输质量的好坏,直接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,必须坚持“安全优质第一”的方针,对于质量问题,不仅经营者要管好,运管机关也应加强监督、检查。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:
1.督促和指导运输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(TQC),努力提高运输(修理)和服务质量。
2.旅客运输按照安全、及时、经济、方便、舒适的质量要求,督促和帮助搞好车容站貌,开展文明服务,提高司乘和站务人员的素质,改善服务设施、制止超载客,坚持正点发车,做到待客礼貌热情,服务周到,努力为旅客创造一个安全、舒适和方便的旅行环境。
3.货物运输和搬运装卸按照安全、及时、经济、方便的质量要求,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,制止野蛮装卸,减少货损货差。长大笨重货物、危险货物及其他特种货物的装载,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悬挂规定的标志。
4.车辆维修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、技术条件和质量要求、对其作业项目,作业过程和修后车辆的维修质量实施监督检查。
(四)运价的监督检查。
运价是国家价格体系的组成部分,对商品的价格、人民生活有广泛影响。因此,加强运价监督检查,对保证运价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,旅客和货主的利益,是十分必要的。运管机关对于运价监督的具体内容、主要有:
1.审核计费里程是否准确;2.审核费率的选用是否正确;
3.审核计费重量的计算是否符合《价规》的规定;
4.运费的加、减成、杂项作业的收费是否符合《价规》的要求。制止巧立名目,乱收费用;
5.浮动运价是否合理,工时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;6.运输服务费是否坚持“多服务多收费,少服务少收费”的原则,是否按规定标准收费。
(五)费用结算票据的监督检查。
道路运输结算票据,属于一种多功能的票据,它既是经营者收取运费、修理费、搬运装卸和服务费用的财务凭证,又是检查运价(修理价格)执行、税费征收、运输量统计和商务事故处理等的依据。因此,需有统一的式样规格,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、发放和回收。根据财、交两部的联合通知和交通部有关单证票据管理的规定,运输费用结算票据的监督主要内容有:
1.使用的票据是否交通部门统一格式、统一印制、盖有县以上税务机关验章(客票免盖验章)的统一票据。
2.票据的内容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,逐项如实填写,并盖有企业或个人的印章。
3.经营者持有的票据是否按正当途径向当地运管机关领用的,禁止伪造、转让和买卖票据的非法行为。
4.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向运管机关缴回使用后的报送联,实行“缴旧领新”。
(六)其他商务活动和运输纪律的监督检查。
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各类企业(户)和广大职工,在开展商务活动和运输生产时,均应遵循国家法令,注重职业道德,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,开展合理竞争。因此运管机关应当加强事务活动和运输纪律的监督检查,其具体内容有:
1.依据《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》的原则,在道路货物运输中全面推广合同运输。道路运管机关应对辖区内的运输合同进行检查监督,并负责调解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。
2.倡导行业正气,纠正行业不正之风,制止和处理以下违法、违纪行为:
(1)在运输和维修等商务活动中,中饱私囊,行贿受贿,收受回扣,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;
(2)以各种手段侵吞运费和票款;
(3)吃、拿、偷、盗承运物资,巧立名目,敲诈勒索及其他损害旅客、货主权益的行为;
3.监督和检查国家明文规定必须办理准运证明的禁、限运货物,如竹木、文物、烟草、贵金属和危险品等、是否依法取得有效准运证明。
4.检查道路运输业经营者履行缴纳税费义务的情况,制止偷漏行为。
5.依据有关规定,监督和审议各类商务事故的处理。